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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解读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延续下来的传统生育保险制度。传统生育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具体待遇标准,按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职工生育后,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的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的管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这种传统的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是: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由财政或者用人单位负担,具体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种是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实践中,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生育保险政策中,有15个地方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本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待遇项目和支出渠道的规定。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本法规定了两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社会保险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也是如此,只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还必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已婚职工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女职工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一般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里所说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主要是指未就业妇女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目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此外,对农村孕产妇实施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所需费用予以财政补助。但另一种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男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没有就业的配偶如果也不能享受,对男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不利于提高职工参保的积极性。虽然制度上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可以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部分生育医疗费用,但实际情况不能做到全覆盖,而且保障水平也比较低。经过认真研究,本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样既不会对现行生育保险制度造成冲击,也为解决未就业妇女的生育保障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规定。
1.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有以下特点:
(一)生育保险待遇从生育之前的孕期就开始给付,事先保障和事后保障相结合,而医疗保险是在疾病发生之后,属于事后救济、补偿保障。
(二)医疗服务范围的确定性。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生育的医疗费用和疾病的医疗费用原则分开,以规范生育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可列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在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及人口发展状况确定生育保险基金的具体支付范围。如一些省市规定给予生育女职工一次性营养补助金,还有的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参保女职工开展妇科病普查的支出。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
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
根据本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享受产假的主要是女职工。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计划生育手术主要是指公民为实行计划生育而采取的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公民在进行这些手术时,身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有的还可能因为操作不当而引起手术并发症,理应得到国家的经济奖励和补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及人口发展状况确定生育津贴的具体支付范围。例如,有的地区允许女职工在生育后,给予男职工一定假期,以照顾生育后的妻子,假期工资照发。
4.关于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过去是按照女职工本人产前标准工资计发。由于工资制度改革,标准工资的概念逐步淡化,在制定生育津贴给付标准时,一方面要考虑不降低女职工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要照顾不同行业的工资差异,调动所有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劳动部《企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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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27 11:32:01【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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